近日,济南交警针对酒驾问题实施了一系列“新政”,其中“如果与被查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条,备受争议。律师界对此“分帮分派”,意见不一。
济南市交警部门对酒驾的处罚“新政”备受争议的是以下这条: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律师界对此意见不一。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鑫元认为,作为同饮者同时又是同行者的,明知驾驶员是酒后驾车,放任酒驾发生,可以认定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王汀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该新规混淆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界限,劝阻他人进行犯罪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评价,冒冒然地把道德义务上升成法律义务,容易让法律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
其次,新规规定的“将同饮者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的措施在法律性质上难以认定,不属于行政处罚中的一种,交警部门有滥用权力的嫌疑。
“此外,新规操作性不强,难以证明酒驾者的同饮者是哪些,更加难以证明同饮者是不是进行了劝阻。”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单燕红律师也赞同王汀律师的观点,认为济南交警部门并没有权限制定新规中提到的相关措施。另外,单律师认为由于存在认定难的问题,容易在社会上引起恐慌,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