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律师接受王某委托,担任其与朱某、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律师。
该案已被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附: 起诉状
原告:王某
被告:朱某
被告: 于某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双倍定金合计5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本案发生的其他费用。
事 实 与 理 由
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年初,原告通过中介济南城市之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获得被告售房信息,后经经该中介协助,于2011年2月17日,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出面但并未签字)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崇华路1111号雅居园小区四区6号楼1—106房产一套,面积93.1平方米,总房款735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70000元,其后又先后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45000,合计支付购房款5150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于2010年3月16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至本次起诉前,被告违反约定迟迟未给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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