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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的制度原理

农村信用社是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小额信用贷款是新农村经济建设的有力经济支撑。但在小额信用贷款发展过程中呆账滞帐问题突出,法律诉讼在处理信贷纠纷诉讼中呈现的特点是一名原告(金融贷款方信用社)诉众多被告(借款人),这样的案件往往受案量大,审理琐碎,执行难度大,成为各法院受理案件中处理难度极大的部分。本文就如何在现有法律规范基础之上最大限度节省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切实解决问题加以研究

  【关键词】小额信贷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制度   执行方式

  引言

  农村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金融创新,也是一向支农业务创新,其发展是1993年,社科院农发所研究引入孟加拉乡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准确定义小额信贷,是以弱势全体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发展资金、提供贷款的扶贫方式,是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近年小额信贷农户拖欠贷款问题凸显,信用社诉讼农户拖欠贷款案件呈集中诉讼趋势,给法院受理带来巨大压力。本文从共同诉讼制度原理角度及执行方式两方面进行分析,希望为法官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一、小额信贷的共同诉讼审理问题

  小额信贷,是以弱势全体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发展资金、提供贷款的扶贫方式,是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随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其贷款对象的先天制约性以及贷款发放管理、监管方面的缺陷导致贷款拖欠纠纷时有发生。

  (一)农村小额信贷共同诉讼是对于小额贷款人拖欠贷款不还,农业金融机构批量一次性将同类案件交由同一法院诉讼。这类的小额贷款诉讼多呈现以下诉讼特点:

  1. 受案量大  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一次性接到原告送来的大量案件,几十上百件不等,法官审理工作激增,漫长的审理审理完毕后,紧接着带来执行任务的繁重。

  2. 贷款对象集中  小额信贷发放主体是由设立目的决定的,一般多数集中在农村,以村乡镇为单位设立信用社,以服务弱势群体为出发点,贷款对象一般多集中在一起。这些贷款发放对象首先普遍的经济条件不好,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少,经济能力相对较低。担保人一般是一定区域内村(乡、镇)互相熟悉的人员,总体经济条件都相对不高;其次人数多,因为贷款额度小,周转时间短,手续简便,且无需抵押担保等,申请门槛低,申请人多。

  3. 合同性质相同  合同一般都是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贷款人,向不同主体发放贷款签订的借贷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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